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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王建华:百年考古如何令中华文明“西来说”不攻自破?******

  中新社成都11月24日电 题:百年考古如何令中华文明“西来说”不攻自破?

  ——专访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王建华

  作者 贺劭清 王利文

  百年来的考古实践和出土文物,如何丰富中华民族的历史维度,令中华文明“西来说”不攻自破?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四川省考古学会常务理事王建华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独家专访,对此进行解读。

视频:【东西问】百年考古学如何让中华文明“西来说”不攻自破?来源:中国新闻网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中华”一词最早见于何时?“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什么变迁?

  王建华:据考证,“中华”一词始见于西晋末,是中原士人为把中原的政治与文化同其他地区相区分而产生的自我称谓。

  “中华”不仅表示一定的地域,更表示一定的文化和具有这种文化的人。伴随新思潮的传入,现代民族意识的萌发,“中华民族”一词脱颖而出。

  1902年,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首次提出“中华民族”这一概念。1905年,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梁启超比较正式地使用了“中华民族”的概念。此处的“中华民族”虽以汉族为主体,但多民族融合的观念已开始形成。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正值中华民族危亡之际,顾颉刚发表《中华民族是一个》一文,指出“中华民族”的称呼虽出现于近代,但作为一个实体,至少存在了两千多年。

  1988年,费孝通正式提出了“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从考古学、历史学、民族学的角度指出“汉族的形成是中华民族形成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多元一体的格局中产生了一个凝聚的核心”,在汉族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其他民族不断地为汉族输入新鲜血液,汉族同样也充实了其他民族。

  纵观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形成,梁启超、顾颉刚和费孝通均从民族历史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了今天的中华民族,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提出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深圳锦绣中华景区举办的“民族嘉年华”节庆系列活动。陈文 摄
深圳锦绣中华景区举办的“民族嘉年华”节庆系列活动。陈文 摄

  中新社记者:考古学文化作为物质遗存共同体是如何产生的?历史长河中,考古学文化和民族共同体建立了什么样的联系?为什么1962年夏鼐在《新中国的考古学》一文中首次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

  王建华:19世纪后期,文化这一概念被引入考古学用以总结分析考古出土的遗存。1925年,考古学家维尔·戈登·柴尔德给考古学文化提出了较为精准的定义,用一种时空镶嵌分布的考古学文化模式来阐释一个区域中的史前文化的关系和演变。

  有学者认为考古学文化既是一种概念又是一种理论,从概念的角度反映的是人群共同体与物质文化共同体之间的对应关系,符合遗存的群聚性和社会性法则,从理论的角度通过对遗存的分类和聚类研究实现了对遗存背后人群或族群的区分。

  考古学是“俯瞰大地,仰望星空”的学科。人们获取的实物资料,是由人创造的物化形式,所以它和“人的共同体”直接相关。民族共同体的文化既表现在物质层面也表现在精神层面。从理论上讲,考古学文化作为物质遗存共同体,是古代群体在物质文化遗存上的表现,在某种层面上可以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立一种联系。在对某一考古学文化认识足够清晰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其与史书中记载的古族相对应。

观众在故宫博物院观看展览。盛佳鹏 摄
观众在故宫博物院观看展览。盛佳鹏 摄

  由于历史文献对于汉族以外的古代民族的记载稀少且不成体系,加之历朝历代的各种理解和传说的杂糅,若简单将考古学文化与历史上的族群进行对应,风险是巨大的。但至少可以在某种层面上,将考古学文化中的某一处或某几处考古遗存与文献中的族属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

  有学者认为考古学文化可以用古代的族名进行命名,如考古学上的夏文化“是夏时期夏族创造和使用的文化”,学术界普遍认为以二里头遗址为代表的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族在一定时期内的遗存。

  1962年,夏鼐在《新中国的考古学》一文中论及考古研究在解决民族族源和民族史问题时就曾提到“各兄弟民族的祖先在悠久的历史过程中,与汉族的祖先建立起日益紧密的联系,今日大家一起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从当前可见文献来看,是考古学的研究成果最早使用“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术语,用以论述古代中国不同群体的紧密历史联系及新中国确立的民族共同体结构。这表示当时学者们就已意识到从考古材料可以观察到汉族从史前到历史时期的一个形成过程,只是“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研究”。

观众在山西博物院参观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特展。韦亮 摄
观众在山西博物院参观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特展。韦亮 摄

  《新中国的考古学》一文中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提法是基于新中国成立后逐渐积累的考古学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几年间就发现了3000余处新石器时代遗址,经过发掘的有100余处。这些遗址分布于不同地域,代表了不同的文化面貌,体现了不同人群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进入历史时期,文献记载与考古学资料的整合研究拓展了民族史研究的空间。无论是史前资料的大量发现,还是历史时期研究空间的拓展、学术研究的深化,都促使考古学者思考考古资料与族群之间的内在联系。

观众在河南洛阳二里头夏都遗址博物馆数字馆参观。黄政伟 摄
观众在河南洛阳二里头夏都遗址博物馆数字馆参观。黄政伟 摄

  中新社记者:百年来的考古实践和出土文物,如何丰富中华民族的历史维度,令中华文明“西来说”不攻自破?

  王建华:历史长河中,许多古老的民族出现在史书的记载中,各民族在不断地分化与融合过程中延续下来,融入到今天中国56个民族之中,大家一起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就中国当代的民族来看,有自己的民族文字和历史记载的很少。倘若单纯依靠历史文献来构建民族史,那么很多民族尤其是已消失的古代民族将无史可考。

  作为人文科学和历史科学的重要领域和组成部分,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通过各种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以研究人类古代社会历史的一门科学。中华民族的历史是全体民族共同创造的,而有文字的古史记载不超过四千年,剩下的历史都需要考古学的发现与研究。

  在对没有文字的人类社会历史的研究中,考古资料起着主要作用。同时,考古学让各民族在历史上留下的物质文化都成为可以被观察分析和描述的对象。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会留下实物遗存,考古学可以通过这些遗存去研究当时的社会和历史,因此极大地扩展了历史空间,尤其是民族史的研究空间,即考古学丰富了中华民族的历史维度。

游客参观秦兵马俑一号坑。张远 摄
游客参观秦兵马俑一号坑。张远 摄

  “仰韶文化西来说”是中国考古学诞生之初瑞典学者安特生在《中华远古之文化》一文中提出的。当时提出这个观点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当时中国的考古学资料有限。随着资料的不断丰富,发现中国不同地域文化是独立起源发展演化的,有自己的文化体系,尤其是史前时代,中华文明“西来说”也就不攻自破了。

  考古学对构建古史尤其是史前史的贡献是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经过百年来的考古实践和丰富的出土文物,已证实中华民族的文明有着悠久的渊源,从史前到历史时期有着清晰的独立起源发展脉络。(完)

  受访者简介: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王建华。张浪 摄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王建华。张浪 摄

  王建华,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四川省考古学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是新石器时代考古,通过对黄河流域史前人口的系统研究,揭示史前人口规模、人口自然结构等变化规律,认为史前人口变化、社会组织的复杂化是中国文明起源和史前社会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因。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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